严格执行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对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严格执行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将资源、环境、房地产等领域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税种。
按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调至0.57%。研究实施工伤险费率浮动机制,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定向下调企业工伤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单位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省有关部署,落实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
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服务收费,对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行收费;对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
鼓励金融机构梳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扩大韩国银行机构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和中韩货币互换项下韩元融资业务。
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免除费用由政府承担。取消港口速遣费、靠垫费、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
对《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5%降至2.5%,对《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0.5%降至0.25%。
对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部分实验室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30%—50%,对检疫处理收费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加大查处公路“乱收费” “乱罚款”力度,落实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
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电量规模和入选企业范围,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0.0919元和0.0742元,电价水平与省内其他市(除菏泽市外)持平。
2016年底前,按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推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利用科教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的产业地产项目,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满足基本登记单元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建筑物可分割转让,各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自持比例等分割转让条件。
鼓励企业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