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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遇到这些条款 可以说“不”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樊蓉 2016-10-29 06:54:41 字号:A- A+

    早报讯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供热方不负责任、2个月不缴水费立即停水、供气抄表15日后不缴费收取千分之三违约金……昨日,市工商局召开企业不公平格式条款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房地产等50多家企业约谈,针对部分企业出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市工商局要求其限期整改。

    发布会上,市工商局通报了工商总局、省局和市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文件要求,现场点评水电气暖企业及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前期,市工商局对全市部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展开调研走访,广泛收集格式合同文本,寻找存在问题的条款。

    市工商要求出现不公平条款的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列出整改时间表,并上报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查。并强化监督,惩治违法。对拒不整改的、自查自纠时消极应付的经营者,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要将被处罚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不公平条款: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免除自身责任。

    点评:

    工商人员认为,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责任不能归于消费者,作为供热公司不能仅以停水停电中断供热为由,免除自身因违约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供热公司可向第三方追究责任,但不能作为自身免责的理由,属于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行为。

    不公平条款:

    擅自改装造成漏水,双倍赔偿。

    点评:

    用热方擅自施工给供热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该由受损的邻居向擅自改装的一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供热方要求用热方承担相邻方的损失,属于“越俎代庖”。此举加重了用热方的责任。另外,现行规定中,要求损失额按2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损失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额,不能事先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用热方承担双倍赔偿。

    不公平条款:

    逾期缴付电费,当年欠费赔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赔千分之三。

    点评:

    工商人员表示,现行条款对所欠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他们发现,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不公平条款:

    擅自迁移、更动、操作电表,居民也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

    点评:

    根据现在的规定,市民如果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工商人员调查发现,相关部门目前对所有违约人的违约金,都按5000元每次计算,没有区分出“居民用户”。

    不公平条款:

    两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

    点评:

    工商人员表示,按照规定,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属于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没有催告就采取停水手段。

    不公平条款:

    抄表后15天未缴费客户,自逾期日起交千分之三违约金。

    点评:

    工商人员表示,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是燃气用户逾期60日未缴纳燃气费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此外,按照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为千分之三,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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