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释上可适当从宽
中新网11月15日电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今日表示,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以及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最新版的司法解释对假释做了很多新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夏道虎介绍,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刑法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制度的特点在于,对于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或者说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对这些罪犯可以有条件的释放。假释和减刑的基本区别在于,假释之后,罪犯回到社会,这是提前有条件的释放,罪犯回归社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假释相较于减刑更有利于罪犯更早的回归社会,更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夏道虎表示,假释制度在中国施行的情况并不是太好,长期以来减刑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假释适用的相对较少,有的省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没有。假释这样一个好的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没有发挥出积极的效用,这是一个遗憾。其他国家减刑适用越来越少,假释适用是一个普遍的趋势。
夏道虎称,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具备了更多适用假释的现实条件,比如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普遍的建立起来,在一些地方发展很快。这次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倡导要扩大假释适用,具体体现在两个: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我们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二是对特定罪犯,我们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我们从宽掌握。
夏道虎表示,我们想通过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倡导司法实践部门更多适用假释,更好地促进罪犯的改造,更有利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法谈修改减刑假释规定: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影响恶劣
中新网11月1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规定》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夏道虎介绍,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夏道虎表示,之所以要在短期内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主要原因:
一是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最高法院因此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全面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发布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二是要落实和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还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规定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要回应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问题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以更好发挥假释功能问题,如何完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问题。
最高法明确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的刑期和间隔
中新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张尼)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对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据了解,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