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效果如何?可以对照评价“标尺”看看。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从1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青岛及区(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所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办法》就应急处置评估组织、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报告内容、评估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应急处置评估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区(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办法》提出,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事故调查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周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