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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村干部擅批农用地建房 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吕佼 王俊阳 2016-11-24 21:39:20 字号:A- A+

即墨一村干部擅批农用地建房 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11月24日讯 (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吕佼 王俊阳)今天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案件。据了解,这是今年6月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审理的首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某村委、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村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某某村委负责人期间,于2003年9月,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某主持的会议,决定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村委自行批准村民在本村村东南、村西等处建房,欲建房子的村民交纳6000元至18000元费用,非法批准本村集体土地47.52亩用于村民建房。后该村村民于2003年9月至2007年间,先后在交纳费用后建成房屋255处。

    被占用的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某某村村委负责人,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某某村村主任。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被抓获。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出具材料,证明上述被占用耕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业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单位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某某无罪。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本案中被占用并建房的涉案土地有相当一部分撂荒多年,不具备种植条件。同时,刘某某认为在2003年9月至2007年某某村占地建房期间,上诉人刘某某在村里担任负责人、村主任职务,潘某某任村书记,村中工作由潘某某全面负责,潘某某对村中事项具有决策权,按照刑法规定,潘某某是承担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而上诉人在本案占地建房事件中没有决定权,所起的作用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城区居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涉案的92处宅基地已被街道批准建房;提交某某村迁坟的相关证明,证明本案被占用的土地中有坟地,不属于耕地,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提交规划设计图纸、收费收据,证实占用涉案土地符合规定。

    检察员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建房审批手续没有审批机关盖章,只表明村民的建房需求。土地的性质,应由土地部门确定。规划设计部门不是审批土地部门,只是收费的事业单位,不能证明涉案的土地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告单位就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轻重等进行了法庭辩论。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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