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1.“两证整合”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两证整合”适用于我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3.“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什么功能?
“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质监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在个体工商户办理业务时,不得再索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证明材料。
4.实施“两证整合”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实施“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5.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换照后,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6.实施“两证整合”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对于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7.个体工商户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税控设备等)。
8.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9.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0.实行“两证整合”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1.本次换照收费吗?
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