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15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将调整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和缴纳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在联合发布的通知中要求,新的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此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