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新增灾害预警方面内容,提出自然灾害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规定相应预警响应启动后,青岛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预案》首次进行了风险评估。指出按照我市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从我市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趋势情况看,台风、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率增大。
《预案》延续了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四个级别,结合近年来全国和我市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对其中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具体指标进行调整和完善。
《预案》延续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4个等级,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领导。
《预案》规范了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规定区(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时,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0人以上因灾死亡(失踪)的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市)民政局除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外,还应同时报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应立即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