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6日讯(记者 张鸣飞)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规定》以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为总则,明确了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等政策。
养老服务优待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
按照《规定》中指出的高龄津贴制度,青岛市80-89周岁与90-99周岁的老人均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按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青岛市还将大力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并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80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医疗卫生优待 青岛市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016年12月起,青岛市政府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另外,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也将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规定》实施后,卫生计生部门将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交通出行优待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规定》中还指出,青岛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并且老年人可以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另外,在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文体休闲优待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维权优待 老年人诉讼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特定优待 低保老人交水电费可享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另外,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