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近日,青岛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扶持金融业做大做强等五个方面,出台19条政策措施,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促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三中心一基地”建设。
一、扶持金融业做大做强
(一)充分发挥扶持金融业发展资金效用。每年安排扶持金融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聚集金融资源、鼓励金融创新、壮大资本市场和吸引高端金融人才,扶持金融业持续做强。
(二)组建市级信用再担保机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初设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力争2020年累计达到30亿元,实现全市范围内再担保业务全覆盖,健全我市金融支撑体系。
(三)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设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6年市财政首期注入资本金1亿元,以后年度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情况逐年注资,使公司注册资本规模达到3—5亿元。同时,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着力解决农业经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壮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实力。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将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规模由10亿元扩大至30亿元,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增强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的能力,服务我市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
(五)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生不良贷款的,按不良贷款额的30%给予补偿。
二、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六)支持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3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七)设立资本市场投资基金。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与国有投资公司共同设立资本市场投资基金,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青岛市企业、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外地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股权投资。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完善引导基金投资激励机制
(八)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我市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优质项目引入我市注册经营,视同投资于我市辖区内企业,市财政按参股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参股子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在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于子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其管理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将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让渡给管理公司和社会出资人。
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九)推动航空产业发展。设立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民航客货运、通用航空、航空研发与制造、临空经济等航空产业重点领域发展。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的定期和不定期客运航线,按每班3至6万元给予补助,新开洲际航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本年度新增货邮每吨补助500元。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在青岛机场集散的腹地国际(地区)货邮给予补助。对固定翼飞机使用的新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十)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并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特别是使用本地企业研发生产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十一)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链协作配套项目给予补助,对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给予一次性奖励,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
(十二)鼓励企业研制重大技术装备。对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根据上年度企业首台(套)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确定扶持金额。其中,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建立基于设备投资和新增财政贡献的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业企业,综合考虑设备投资额和新增财政贡献给予普惠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积极推进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符合要求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普惠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及项目所在区(市)财政等比例负担。
(十五)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改制。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五、全方位支撑科技创新发展
(十六)完善科技信贷政策。设立科技信贷贷款保证险风险补偿金池,对“千帆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信贷支持。将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范围由“千帆企业”扩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额最高500万元,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连续3年给予保费补助,每年不超过8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七)设立青岛高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创业投资等业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资金供给渠道。
(十八)持续推进“千帆计划”。对“千帆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专项资金,对企业用户由所在区(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给予补贴,市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同一企业市级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十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1亿元专利运营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组建运营基金,构建专利联盟,组建专利池,开展专利收储、培育、布局和产业化投融资。对获得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市财政给予50至20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