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5日正式发布,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小学可以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教师、学生评价机制等条款引人关注。
《办法》共七章44条,明确政府职责,为学校发展保驾护航。《办法》依法建立了学校规划建设、经费、教师保障机制和校园安全联动机制等,保障学校发展。
《办法》明确了中小学职责。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中小学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中小学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中小学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备受关注的学生惩戒,《办法》也加以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办法》同时规定,中小学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办法》创新学校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特色发展。《办法》积极推动学校办学主体地位的落实,明确了学校在课程实施、招生及学生管理、教师选聘与管理、经费管理和对外合作等方面的职责和有关权限运行的基本原则;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可以按照规定提名、聘任副校长;积极推动多元治理平台机制建设,围绕各治理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进一步明确了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权责,规定成立由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有校务委员会,参与讨论研究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校长办公会对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不一致决定的,应当向校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办法》规定,中小学应当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教师、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应当纳入聘用合同。
我市作为教育部确定的9个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办法》的制定为青岛市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和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实现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记者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