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法院公开审理了林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青岛新闻网2月28日讯(记者 陈志伟)喝了近三个小时的酒,依然开车上路。今天,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林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林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去年11月,林某下班后与同事到开发区某KTV喝酒,从零点30分喝到凌晨3点多,林某共喝下6瓶青岛瓶酒,随后驾车离开。在经过的第一个红绿灯时,林某转头与后排同事说话,撞上了前面的车辆,慌乱中林某又向左打方向盘,又撞上了护栏。对方车辆报警后,交警对林某做了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2月,黄岛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498件,涉及500人,被告人绝大部分为青壮年,结案459件,其中使用速裁程序351案355人,平均结案周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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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