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新闻 社区 房产 汽车 财经 旅游 健康 教育 美食 婚嫁 打折 营销
青岛天气 青岛挂号 违章查询  青岛新闻网 > 新闻中心> 青岛新闻 > 正文

皮鞋有色差不给退? 监管部门:4种情形不退货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7-03-08 21:20:33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3月8日讯(记者 朱颖)“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最后却不给退”,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近日,市民冯女士拨打本网热线寻求帮助。青岛新闻网记者采访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四种情况不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前两天,市民冯女士在沧口某超市购买了一双价值270元的皮鞋,到室外光线下发现皮鞋色差明显,要求退货但被拒绝。店家回复称已将其中一只鞋子寄到公司,但公司回复说无质量问题,故拒绝退货。经过沧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店家同意退给消费者冯女士200元钱作退货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沧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冯女士的情况条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龙喵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