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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还是抢夺?小伙“借”手机后撒腿就跑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戴谦 2017-03-31 14:25:33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3月30日,青岛市检察院发布了一起曾对罪名有争议的“借”跑手机案——王某某好心将手机借给一名自称外地来青、手机没电的小伙子,却没想到小伙子在“借”打电话时竟拿着手机撒腿就跑。嫌疑人宁某伟被抓获后,该案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日前,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宁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作案时年仅21岁的宁某伟来青后,曾在一家修理厂打工,但由于沉迷于网络,每月工资无法坚持多久,总是入不敷出。2016年4月27日晚,囊中羞涩的宁某伟经过谋划后,在马路上闲逛伺机寻找下手目标。

    当日晚上9点,当宁某伟转悠到市南区东平路与观城路路口时,注意到了正独自走在路上的王某某。宁某伟随即上前,谎称从外地来青,因为手机没电,想借手机给亲人打个电话。王某某看着眼前略显瘦弱可怜的小伙子,没有怀疑,掏出手机给了宁某伟。

    拿到手机后,宁某伟一边假装拨打号码,一边偷偷观察王某某。由于王某某寸步不离,一直守在眼前,宁某伟难以找到很好的下手机会,只能趁王某某一不注意,迅速跑离现场。王某某紧随其后追赶,呼喊声引起了附近群众的注意。宁某伟没跑多远,就被热心群众抓住并交给了随后赶到的民警。

    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以被告人宁某伟涉嫌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伟占有、控制被害人的手机采取的是乘被害人不注意,当场秘密携机逃离的方法,遂以犯盗窃罪,对宁某伟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市南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应构成抢夺罪,提出抗诉。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二处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得手机后突然携机逃离现场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夺取。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表示,“借打”手机时,被害人王某某始终守在宁某某旁边,寸步不离,手机并未离开过其视线,未脱离其实际控制。可见,被告人突然逃离现场是当着手机所有人的面,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是一种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素,应认定构成抢夺罪。”办案检察官说。

    青岛市检察院对该案支持抗诉。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出庭意见,于2017年1月16日改判宁某伟构成抢夺罪。(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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