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3月31日,市物价局发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8种行为列为违法。
目前,意见稿全文已在青岛政务网、市物价局网站公布。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16日前反馈至市物价局。
邮箱:qdwjj@qingdao.gov.cn,联系电话:85911409。
链接:经营者生产、销售食盐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食盐单位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食盐市场秩序;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和按政府要求的储备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致使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提供相同食盐,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大幅度提高食盐价格,引发食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扰乱食盐市场秩序;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