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发布全市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部分处罚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野外用火,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如在森林高火险区有野外用火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以下人员均被森林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00-3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17年2月14日上午,崂山区北宅街道东乌衣巷村居民毛某在社区北山山片的樱桃园内整理果树时,将部分杂草汇集一起在园内焚烧。
2、2017年2月,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居民段某在社区东山坟地内燃放烟花爆竹。
3、2017年2月24日,黄岛区琅琊镇岳宅村庞某野外烧地堰。
4、2017年2月28日,黄岛区琅琊镇岳宅村夏某野外烧地堰。
5、2017年3月2日,黄岛区宝山镇柳家屯李某野外烧地堰。
6、2017年3月9日,黄岛区琅琊镇东岭村王某烧地堰。
7、2017年3月14日,黄岛区琅琊镇台头村董某违规野外用火。
8、2017年3月20日,黄岛区宝山镇小陡崖村南岭李某违规野外用火。
9、2017年3月22日,黄岛区宝山镇高城水库刘某违规野外用火。
10、2017年2月26日,平度市古岘镇西六曲村王某未经批准点火烧地堰。
11、2017年2月28日,平度市大泽山镇南昌村南山王某点火烧纸。
12、2017年3月19日,平度市店子镇上洄村张某在老母猪岭西侧果园内上坟烧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