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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申请需分七步走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2017-04-12 21:30:16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4月12日讯(记者 任俊峰)4月12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刘毅副主任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网友关心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申请程序等问题给出了解答。

    刘毅表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如果业主的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且房屋的共用部位已过保修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和下载详细使用流程及相关表格。具体程序主要分为七个步骤: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

    二是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是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是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是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此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如网友对有关政策仍不了解,可以拨打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话:0532-82658890进行咨询。各区的联系方式如下:市南区房产管理处电话:82866812;市北区房产管理一处(原市北区域)电话:83803223;市北区房产管理二处(原四方区域)电话:83751056;李沧区房产管理一处电话:84613620;崂山区物业办电话:88999780;黄岛区物业办(东区)电话:86988589;黄岛区物业办(西区)电话:86178727;城阳区物业办电话:87968157;高新区国土分局权籍办电话:66966957。

    有网友提问说,自己所在的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物业公司,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使用?刘毅解释说,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为管理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由相关业主予以申请。

    还有网友表示,自己家楼顶漏雨了,需要哪些业主分摊维修资金?按什么标准执行?刘毅说,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费用分摊主要分为四种形式:一是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二是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三是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四是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刘毅强调,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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