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4月13日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自2017年3月1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新旧政策衔接设置了1个月过渡期,4月14日,过渡期正式结束。自4月15日起,在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的政策。
据介绍,根据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17年3月1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我市还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每增加5年,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继续执行。(记者 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