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4月21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联合制定并发布《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将安排高端研发机构引进专项资金,鼓励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来青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根据《办法》,引进的高端研发机构应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水平,重点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单位在青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具备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当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独立集中面积一般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投入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科技经费)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我市将安排高端研发机构引进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主要支持研发机构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以及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落户区市将对研发机构的科研活动、建设用地、人才公寓、机构设置等给予优惠政策,对其引进的人才、子女及配偶落户等提供配套服务。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建设期满,对建设成效显著、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良好支撑服务作用的研发机构,经政府同意后,科技专项资金也可继续给予支持。
据悉,《办法》自今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记者 王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