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5月2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买卖疫苗案被告人周强(化名)、刘学海(化名)依法提起公诉,周强、刘学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周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张丽(化名,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多种疫苗后,转手销售后得款项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学海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周强处购买了价值73万余元的多种疫苗,并再次转手销售给他人。
庭审中,被告人辩称自己销售的疫苗均系正规厂家生产,并非假疫苗,对人体没有损害,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不应该认定为刑事犯罪。那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所销售疫苗的真假对被告人的罪名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办案人员指出,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买卖的疫苗是从正规厂家购买的,不符合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因此,疫苗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二被告人在没有获得疫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买卖疫苗,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郭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