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5月12日,黄岛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对一起性侵幼女的案件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了“从业禁止令”,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黄岛法院首次依据刑法创设的新制度对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予以惩处。
刘某为黄岛区联防队派驻某小区幼儿园的保安,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将一名6岁的女孩带至该幼儿园保安值班室内,对该幼女实施猥亵。女孩家人报警后,被告人刘某在联防队员带领下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判处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从业禁止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黄岛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作为对已有法律、法规对从业禁止规定的补充。本案中,被告人作为街道联防队派驻幼儿园的保安,其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义务,但被告人对幼女实施猥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对幼女实施猥亵,系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并应当适用从业禁止,并据此对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了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保安工作。今后,黄岛法院将严格按照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惩处力度,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