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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盐价格行为规则实施 这8种行为被禁止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作者:周建亮 2017-06-01 13:33:45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6月1日起,青岛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食盐价格专项监测制度,第一时间掌握食盐价格变动情况,完善预判预警和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并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情况、政策后评估提供保障。《青岛市物价局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同日起实施。

    市物价局负责人介绍,根据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青岛的食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分为食盐生产企业和食盐经销企业两类,将中盐青岛盐业有限公司及青岛辖区内有代表性的食盐经销企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同步实施的《规则》共18条,对食盐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在食盐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食盐中不得有的8种价格行为底线,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食盐单位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

    针对食盐行业组织,《规则》规定,食盐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采取达成固定或变更食盐价格、固定或变更价格幅度、固定向第三人转售食盐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食盐最低价格等价格垄断协议的方式,相互串通,操纵食盐市场价格,造成食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起,我国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记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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