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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私设地桩地锁拟最高罚1万元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7-01 13:56:34 字号:A- A+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旨在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与原有法律法规相比,该条例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条例草案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计73条。

    该条例草案重点解决目前市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的几个问题,其中包括规范管线桩杆设施设置。为了规范管线桩杆设置,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桩杆设施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符合设施设置标准规定。其中桩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的,应当合并设置。

    此外,市民关心的私设地桩、地锁的监管问题也在其中得以明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设置,占用了道络、公共场地,阻碍通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解决乱摆摊点问题,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该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面加强正面引导,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另一方面对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其还规范了信息发布形式,严格管控“小广告”。为了解决乱贴乱画问题,该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面、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同时,考虑到便民倍息、发布的需要,该条例草案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规定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用于发布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便民信息的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此外,该条例草案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有三类行为罚金最高,包括居民生产的生活垃圾,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的;将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的;擅自设立处理场接收废弃物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规定,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尊严不容侵犯。有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的行为或将被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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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期交付,过渡费补双倍

    房屋征收一直是热点话题,怎么拆、补多少都牵动着百姓的心。6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在此次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调整了延期临时过度补偿费标准,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此外增加了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规定。

    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

    据了解,《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近年来,由于政府部门职责调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以及房屋征收一些具体情况的变化,使得《条例》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此次修改共有7条,其中调整房屋征收临时过度补助费标准是一大看点。2015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延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均为标准的双倍。为与省条例规定保持一致,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作了相应修改。

    其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将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支付补偿金。”

    征收决定作出三日内发公告

    此外,按照现行条例,在实施房屋征收时,由市或者区(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自2016年开始,因国家对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机制作了调整,其不再参与房屋征收前期工作。因此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监察”、“审计”。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照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三种情形的补偿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所需的房屋数量超出征收公告载明的补偿房源数量的,补充用于房屋补偿的房源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将追责

    同时,此次还调整了房地产权属注销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房屋拆除后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在实践中,有些项目按此执行产生了很多问题。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实践情况和上述规定对房地产权属注销做了相应调整,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此外还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补助费,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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