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日前,一船主刘某新购置了一条渔船,本想大干一番,却不慎发生碰撞事故,不仅自己要承担巨额赔偿,渔船也被扣下无法出海捕鱼。为避免产生更多损失,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的法官及时出手,在诉前扣押阶段仅用一周时间便成功化解矛盾,为双方节约了诉讼和时间成本,受到当事人称赞。
“鲁岚渔61903”与“鲁岚渔61094”是两艘共同进行拖网捕捞作业的对渔船,由船主苏某驾驶出海捕鱼。12月1日7时,“鲁岚渔61903”号渔船与刘某驾驶的“辽营渔26117”号渔船在江苏盐城海域发生碰撞事故。碰撞后,“鲁岚渔61903”号渔船失去动力,无法进行捕捞作业,被拖带回日照岚山海域。
为避免错过捕捞造成更多损失,刘某在将“鲁岚渔61903”号渔船拖带回岚山后,便欲驾驶渔船离开。但此时,渔船被撞的苏某不肯善罢甘休,向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申请扣押“辽营渔26117”号渔船。
案件承办法官张勇介绍道:“苏某向法庭缴纳了100万元作为担保,要求刘某同样缴纳100万元担保金,用作后续赔偿费用,但渔船是刘某近期贷款购置的大马力新船,又刚刚花费数十万元配置了渔网等捕捞工具,刘某根本无力支付担保费用。为了防止刘某驾驶船舶离港,苏某还专门雇佣人员对该船进行不间断地看管。”
此时正值渔业捕捞的黄金季节,耽误一天就会产生巨额损失,刘某情绪十分激动。苏某则声称事故完全系由“辽营渔26117”号渔船造成,碰撞导致其船舶严重受损,因拖网捕鱼需要两条船同时进行作业,对船“鲁岚渔61903”和“鲁岚渔61904”均不能出海,自己损失惨重。双方一见面就针尖麦芒、争吵不休。
船舶碰撞纠纷法定审限为一年,事故认定、修理损失和渔汛损失评估往往旷日持久,一场官司下来,双方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船舶被扣押还会严重影响正常渔业生产,由此产生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为此,秉持着“如我在诉”的理念,张勇一方面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另一方面及时将纠纷导入“安岚无漾”多元解纷平台,对事故责任及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公正高效的处置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信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苏某人民币42万元。当日,该赔偿即足额履行完毕,苏某也申请解除了对“辽营渔26117”号渔船的扣押。至此,这起船舶碰撞纠纷圆满化解。(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超 娄雅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