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格障碍 被认定寻衅滋事
男子咬人手指获刑4年
今年2月,陕西男子赵某在武昌街头无故咬断两名路人的手指。昨天,武昌区法院作出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2月20日下午1点钟左右,在武昌区公正路附近,赵某无故将路82岁的路人杜某某抓住,将其右手食指末节咬断。经法医鉴定,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次日9点多钟,赵某又在武昌区民主路公交车站附近,无故将路经此处的7岁儿童史某某抓住,将其左手拇指末节咬断后离去。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月25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系人格障碍、精神活性物质(编者注:常见的如烟、酒)滥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赵某曾因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公共场所随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在公共场所无故咬伤他人,引发公众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记者 高星 通讯员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