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老太医院病故,护士忘拔氧气管致其遗体肿胀,七窍流血。这让老太的四个子女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徐老太的四个子女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殡葬费960元。
今年2月15日,无锡徐老太因胸闷被送往该市一家医院治疗。次日,徐老太的子女被告知母亲病故。但当子女走进病房时,险些认不出母亲的样子。“全身都肿了起来,遗体面目全非,还七窍流血。”徐老太的儿子李先生悲痛不已。细看之下,李先生发现徐老太身上的氧气管并未拔掉,而就是这根插管在往老太的遗体内不断输送氧气,致其全身浮肿。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徐老太的四个子女诉至法院。李先生告诉法官,母亲今年近九十高龄,按照当地风俗,母亲病故后,本打算将其遗体移至家中办理“喜丧”,但经过化妆处理,母亲的遗体仍无法恢复正常,“这样的情况,连普通的丧事都无法正常办理啊”。
李先生认为,这给其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是医院的过错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所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及殡葬费12154元。
医院辩称,是其行为过错导致老人全身肿胀,但老太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不应有医院来承担所有的殡葬费用,医院可以承担其中的整容费和寿衣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愿意支付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中,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徐老太死后未及时拔出氧气插管,导致徐老太的遗体全身浮肿,多处流血,医院方存在过错。但结合医院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手段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
关于丧葬费,法院认为,殡葬费中的遗体整理费180元、寿衣费780元与医院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原告不能证明殡葬费中的其他项目与医院的过错有关,故医院应赔偿遗体整理费和寿衣费96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损害遗体而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据此,徐老太的四个子女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承办法官王向前介绍,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能适用财产损失那样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综合评判诸种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该案中,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此次事故,医院方存在较大过错,故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