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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死亡留下冷冻胚胎 失独老人求继承被驳回

来源:京华时报-- 2014-05-18 17:04:30 字号:TT

原告沈某某夫妇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扬子晚报》供图

  原告沈某某夫妇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扬子晚报》供图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为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审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5日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事件回溯

    小夫妻出车祸遗留冷冻胚胎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刘某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治疗过程中,医院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就在手术前5天,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沈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沈某当日死亡,同车的妻子刘某也于5天后死亡。

    争处置权失独父母对簿公堂

    飞来横祸击垮了两个家庭。悲痛之余,双方父母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他们都想要继承小夫妻生前留下的“香火”。双方老人还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

    最终,在纠纷无法调和的情况下,男方父母沈某某夫妇将女方父母刘某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一审判决

    受精胚胎系特殊之物不能继承

    15日,这场人情与法理的审判在宜兴法院开庭审理。分析人士指出,从原告的诉讼目的分析,其主要是为取得儿子儿媳留下的冷冻胚胎,告亲家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在律师看来这比直接告医院的胜算要大。昨天的庭审,也主要是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围绕4大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最后,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上诉医院继续保存胚胎

    “我们是六十年代出生的人,我们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每家只生一个孩子,我们都是独生子女,两家现在一个小孩都没有了,我们50多岁了,你叫我们咋办?”

    为什么想要这个冷冻胚胎?因为它是血脉延续的希望。沈先生说:“我说句良心话,想肯定要想,但是现在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政策,我想国家政府能不能对我们网开一面,特事特办。”

    “是我的我为什么不能拿走?至于我拿走去干吗是我的事情,我如果犯了法,有国家的法律处理我。”

    一审判决后,沈先生表示要上诉。

    至于涉案胚胎,15日,鼓楼医院代理律师郑哲兰表示,当事夫妻双方与医院生殖中心签订的《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有明确约定,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3个月,如果继续冷冻,每半年要交一次费用,超过保存期之后,夫妻双方同意丢弃。如今,这个保存期早已过了,但考虑到这个案子,医院还在承担费用保存,不会轻易地丢弃它。

    庭审焦点

    1胚胎是人还是物

    根据《继承法》,如果老人要拿回这4枚冷冻胚胎,它们必须被看作是子女们遗留下的财产。那么这些胚胎的属性到底是什么?这是本案中最大的一个争议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观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以及中介说之争。

    原告认为,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王利民和杨立新教授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三人代理律师郑哲兰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她说,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2胚胎能否被继承

    原告提出,《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并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法理推断,这个胚胎可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畴。

    从情理上看,原告儿子和儿媳遗留的胚胎是原告唯一的基因标志,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香火。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

    第三人代理人郑哲兰认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但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人类生命可能性,这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

    《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3胚胎能否自行保管

    原告提出,要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其自行保管。原告认为,事情发生后曾第一时间与医院联系表达想取走胚胎的愿望,但双方沟通多次无效,他们已经不信任南京鼓楼医院,现在他们只想把胚胎取回寻找另外一家信任的、有资质的医院保存。

    第三人代理人郑哲兰则认为,原告方作为个人不具有处置和监管胚胎的条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必须有相应的医疗资质以及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如零下196℃的液氮条件下保存,很显然,原告方不具备处置和监管的条件。另外,不同医院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中心之间精子、卵子、胚胎的流转也是被明令禁止的。

    4是否会涉及代孕

    原告称,原告根本没有想法把胚胎拿走进行代孕,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观臆测,事实是这些胚胎只是作为四个老人对儿女思念的一个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三人代理人郑哲兰则表示,胚胎的意义在于孕育生命,沈某夫妇去医院也是为了生育孩子,而取回冷冻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代孕行为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她说,代孕会造成严重的伦理问题,如代孕婴儿的母亲如何认定、代孕妇女出现伤残或死亡如何处理等。另外,代孕类似于器官买卖或器官出租,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社会问题,在我国是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新闻延伸

    父母有权隔代孕育吗

    本案中,虽然代孕的可能性被原告否认,但是理论上胚胎唯一的价值就是孕育生命,这个权利能否由父母之外的人行使?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作为生育权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由本人行使。

    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这也意味着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那么理论上,任何人包括其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

    网友热议

    qjfish[湖北宜昌]:继承和代孕是两回事,胚胎先还给家属。至于是否代孕,法院不能预判,其法律后果由违法人承担。

    海上生明玥[河南新乡]:虽然觉得老人很可怜,但是想想如果孩子出世就没有父母,是不是也很可怜?希望国家关注失独老人,他们响应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却要独自承担失去孩子的痛苦。

    手机用户[河北石家庄]: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关乎两个家庭四位老人的生活,死者如果泉下有知,也不希望四个老人在悲痛中度过余生吧,请不要扼杀这唯一的希望。

    手机用户[山东济南]:如果你认可了胚胎的生命权,那堕胎的人是不是都要判刑啊?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什么人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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