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记者孙思娅)王女士在乘坐地铁时因踩到呕吐物摔倒,导致股骨颈骨折,因此起诉地铁运营公司索赔20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王女士今年51岁,2013年3月2日乘坐地铁时,因踩到地上的呕吐物摔倒,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部门鉴定:王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左髋部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说,地铁运营公司仅为她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因此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5978.71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首发站乘坐列车,车厢内存在呕吐物,表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王女士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地铁运营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女士10039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