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电 “债权人”阿丽(化名)手持前男友亲笔写下的借条追索“借款”20万元,前男友则称系被胁迫写下的“青春损失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法院23日披露,因阿丽对借款的诸多细节多次陈述自相矛盾,该院认定阿丽到底有无提供借款存在合理疑点,对该借条不予采信,遂驳回了阿丽的诉讼请求。
在东莞务工的阿丽,曾经和阿俊(化名)都是东莞一家工厂的同事,也是恋人。后来,两人分手,阿丽也离开了工厂。2013年4月,阿丽拿着一张借条,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状告阿俊和工厂老板,要求阿俊偿还借款20万元,五金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阿丽称,阿俊于2011年初以其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并以工厂作担保,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工厂是阿俊跟老板合伙开的。但阿俊并没有依约还款。
阿丽提供了一张借条,上面有阿俊的亲笔签名,并加盖了工厂的公章。阿俊则称,这是阿丽跟他分手后,以“青春损失费”为名胁迫他签订的借条,虽有借款名义,并无借款事实,与工厂无关。阿俊回忆称,事发当天,阿丽带了一帮人来找他,要挟他写下这张借条。然后,阿丽在阿俊的提包中找到工厂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就自行在借条上加盖两印章。
工厂老板则称,该厂系其个人出资成立的个体工商户。阿俊参与了工厂筹备工作,两人曾签订合伙合同,但阿俊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已改签劳动合同。阿俊担任业务经理,偶尔需携带工厂公章外出签订合同和收取货款。借条的印章是阿丽偷盖的,厂里没有向阿丽借款,亦未授权阿俊向阿丽借款,也没有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阿丽离厂后没有工作,花费均由阿俊提供,不可能有钱出借。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阿丽对于出借款项的来源、时间、付款方式及付款地点的陈述不尽相同,自相矛盾。阿丽到底有无提供借款存在多个合理疑点,未能自圆其说。而阿丽不能进一步证明其已借款20万元给阿俊,故法院对该借条不予采信,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阿丽不服,提出上诉。
东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