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下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谢某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传播性病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息诉服判,且不上诉。
谢某于2009年已经确诊为艾滋病,在2014年6月17日晚上11时许,谢某在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其经营的发廊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男子杨某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查获。被查获后,谢某对其卖淫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法官遂依照该条规定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