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手机被两名骑摩托车的匪徒在广州白云区广从路边抢走后,男子林森选择驾车拦截。眼见抢匪的摩托车要拐进小道,林森的车以96 .92公里/小时的速度撞了上去,两抢匪当场身亡。失控的小车在刮倒一名等公交车的女路人后,还将一名无辜搭客仔撞死。酿成这宗3死1伤案后,近日林森被广州市中院一审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十年。
起因:手机路边被抢
1989年出生的贵州籍男子林森去年4月1日11时40分许,开着小轿车载着女友来到白云区广从路边的一个木材市场进货。在等货期间,林森站在广从路边玩起微信。
监控显示,当日12时58分许,一辆坐着两名男子的摩托车从林森身后驶过,后座上的男子突然抢走了林森手中的白色苹果手机。摩托车加速,消失不见。
林森马上跑回车上,驾车上坡、转弯追了600多米后,发现了抢匪的摩托车。在追过一个红绿灯后,林森见到抢匪的摩托车在向右侧路边靠拢,即将从钟落潭镇长腰岭村委路口拐进村里。此时林森的车离摩托只有10多米。“如果他们拐进村里,我的手机就拿不回来了。”林森说他想用车将对方逼停,遂加速冲了上去。
结果:两抢匪和一路人亡
事后警方勘验结果显示,林森的小轿车右前部撞击了抢匪摩托车尾部,两名抢匪飞了出去。林森说自己在拦截前有采取刹车制动措施,勘验结论显示撞击时的车速为96.92公里/小时。“属于高速撞击。”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认定。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林森的车在撞倒抢匪后,又刮倒了在路边等车的一名女子甘某连。林森继续刹车并向右打方向盘,继而撞倒了路边的一名搭客仔张某。因车速过快,最终撞向一处绿化带护墙后才停下来。
事后证实,整个撞击过程导致两名抢匪以及1名搭客仔张某身亡,等车女子甘某连多处骨折,属于轻伤。法庭查实,林森在事发后和女友下车,拨打电话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警方在两名抢匪庾健洪、庾俊宁的血液中,均检出毒品成分。
判刑:获得谅解判刑十年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庭审中,林森家属表示在案发后已对1死1伤无辜路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和他们达成和解协议。
广州中院认为,林森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林森有自首情节,两名抢夺男子对本案负有重大责任,林森在赔偿后获得了无辜路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依法从轻或酌情从宽对林森进行处罚。故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分别赔偿两名庾姓死者家属物质损失2.2万元。
案件焦点
为追回手机撞死抢匪,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在开庭审理期间,林森辩解称自己不是故意去撞两名抢匪,而是在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后才接触到对方的摩托车。林森的律师认为,林森是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驾车追赶抢匪,属于正当防卫。他的追截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只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定,林森在手机被抢后开车追赶,两名抢匪的抢夺行为已结束,财物已得手,也已逃离现场不在林森的视野范围内,不法侵害已结束。两名男子对林森已不存在人身威胁,林森追上去后撞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要件,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追匪致路人1死1伤,是否属于过失行为?
律师同时认为,林森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林森驾车追匪只是为夺回手机,用车拦截时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刹车),主观心态并非蓄意伤害。且林森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两名抢匪,不符合该罪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林森在拦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路边不特定的被害人,属于过失行为。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称,林森一开始追匪虽是针对特定对象,但他驾车高速撞击两名抢匪后,又撞倒了两名路人,上述行为是一瞬间完成的,无间断无停顿,不应根据他的主观故意进行割裂对待。另外,事发处有一个公交站,林森以96.92公里/小时的高速撞击,且当时许多乘客在等车,林森也承认看到前方有人群,作为有一定经验的司机,应当预见到这样的车速撞击极可能会危及不特定无辜群众。但林森为了财物对此持放任态度,结果也超出了他所针对的特定对象,造成无辜群众一死一伤。因此不采纳律师意见。
车主是否需要对抢匪家属进行赔偿?
律师还表示,抢匪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林森酌情从轻处罚。证据显示,庾健洪事发前无正式工作,2011年曾因犯抢夺罪被花都区法院判过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
广州中院认定,庾俊宁、庾健洪两人抢夺林森手机在先,林森为拿回手机而案发,故上述两名男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引发本案,负有重大过错。且两名男子案发前吸过毒。因此可对林森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减轻林森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森被判需分别赔偿庾俊宁、庾健洪家属物质损失3.1万元,但考虑过错责任分别只需赔2.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等民事赔偿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