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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诱奸相好情人12岁女儿 致其产下一男婴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晨辉 2014-11-03 06:16:23 字号:A- A+

    “被告人洪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近日,浙江丽水缙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强奸案。

    宣判完毕,法官问道:“被告人洪某,你是否上诉?”被告席上的洪某,沉默良久,摇了摇头。随后,他被带离法庭。

    在离席时,洪某深深地往听众席上看了一眼,仿佛在寻找着什么。

    “情人”将魔爪伸向12岁少女

    2014年1月的一天,家住缙云县舒洪镇的12岁少女小欣突感肚子疼痛难忍,于是前往医院求医。

    在等待B超检查时,小欣提出要上厕所。而在医院的厕所内,小欣产下一婴儿。

    这对于自认为平日里把女儿保护得很好的郑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而更让郑某崩溃的是,再三追问下,小欣终于透露了这名婴儿的生父,就是与郑某相好了近10年的“情人”洪某。

    郑某怎么也没想到,可以说是看着小欣长大的洪某,会将魔爪伸向自己的女儿。

    随后,郑某带着小欣向警方报案,而洪某已潜逃不知所踪。

    趁家中没人,强迫少女发生关系

    7月14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经过摸排,将洪某抓获归案。

    洪某是缙云县舒洪镇人,今年47岁,从事汽车运输行业。

    经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洪某趁郑某外出工作,看到家中没有其他人,强迫小欣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此后,在3月至6月之间,洪某又多次强迫小欣发生性关系。而因为年少害怕,小欣不敢将此事告诉母亲。

    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鉴定结果支持洪某是小欣所生婴儿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缙宣 记者 王晨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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