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因丧失生育能力求子心切而作案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判刑两年
自己不能生就把主意打到朋友头上,借着看望的名义将其迷倒,抱着孩子就跑……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名女子构成拐骗儿童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郭芳(化名)现年44岁,湖南省蓝山县人。据其交代,其因丧失生育能力,当得知朋友李女士育有一男婴后,便萌生出将该男婴抱回乡下抚养的念头。
今年6月17日上午,她趁到李女士家串门之机,事先买好糖水,并在糖水中兑入早已准备好的安定药,趁李女士喝完糖水昏睡之时,将其8个月大的男婴抱走。据了解,郭芳与李女士都是打散工,两人算是认识,但并非知根知底般相熟,李女士也压根没想到郭送来的糖水是“有料”,而郭则是处心积虑。
案发当日22时许,郭芳在湖南省蓝山县境内高速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被拐骗婴儿同时被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芳无视国家法律,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郭芳及其辩护律师关于郭因丧失生育能力,望子心切而产生作案动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加之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遂综合作出如上判决。
拐卖和拐骗差一字大不同
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认定郭芳构成拐骗儿童罪,而非拐卖儿童罪,两罪针对的对象均是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但前者的目的是自己收养或奴役,而后者则可能是贩卖牟利。因此,二者的起刑点也有所不同。
以拐骗儿童罪来说,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拐骗儿童有虐待、奴役情节的;多次拐骗儿童的;引起儿童亲属忧虑成疾或者死亡的,均应依法从重惩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有拐卖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等情形的话,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记者 黄琼 通讯员 杨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