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40多岁的扬中人黄某在乘坐拖拉机时,被一头“同乘”的猪拱了一下,结果摔到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头即将被屠宰的肥猪,竟然导致了一名成年人的死亡。那么,这起“猪杀人”案究竟该谁负责呢?日前,扬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颇有离奇色彩的案件。
脚踩肥猪却被“拱”下车
在事故中不幸丧生的黄某生前从事猪肉出售生意,事发当天下午1时58分左右,他请同村的朱某驾驶拖拉机为自己将4头猪运送至屠宰场。为了方便“看管”,黄某和被网罩住的猪一起坐在了拖拉机的后侧车厢中。
随后,朱某驾驶拖拉机往屠宰场行驶。当其沿扬中市油坊镇政前路,且由西向东行驶至53号路段时,被网住的猪不停地往外顶。为防止猪外窜,黄某便用脚蹬踩猪,但却在蹬踩时因为猪的顶拱而不慎从车上摔了下来。黄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被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黄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 索赔59万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交警认为,事发时无法查明活猪捆扎是否牢固以及黄某踩踏活猪的动因,因此事故原因无法确定,不能直接划定责任。
而为了表达歉意,拖拉机车主朱某曾付给了黄某的家人3万元的补偿。但黄某的家人要求其继续赔偿。后因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黄某家人便一纸诉状将朱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双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在庭审中,朱某坚持认为该事故系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当赔偿,且表示事发时,车子已经停下,黄某系自己踹猪导致摔死,与驾驶拖拉机的自己无关。
黄某的家人则认为,拖拉机上的猪应该是由朱某事先网好的,却发生了猪顶拱人的情况,黄某应当承担责任。黄某家人表示,黄某是在朱某拖拉机行驶过程中摔下去的,但拖拉机是不能用来载人的,因此要求朱某及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拖拉机车主被判担责20%
昨天,记者从扬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主审法官陶泰龙认为,该起案件当属交通事故,且黄某和朱某都存在一定责任。
法官表示,黄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能预见车辆在行进中蹬踩猪有危险而未能预见,有重大过失,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朱某作为拖拉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手扶拖拉机拉猪并载带黄某,违反了禁止人货混装的有关规定,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黄某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