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与有夫之妇保持通奸关系,潜入卧室勒杀人夫后潜逃10余年,落网时自杀未遂。福建宁德市中院16日披露,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郑某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之女经济损失313557.6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间,郑某灿与郑某云之妻张某玉勾搭成奸。2001年初,郑某灿多次欲与张某玉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心生不满,为保持通奸关系,郑某灿产生杀死郑某云的念头。
2001年7月8日,郑某灿在福安市城关商铺购买了红布条、灰色编织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后,乘车返回柘荣县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郑某灿携带作案工具潜入郑某云夫妇卧室,趁无人之机,持红布条、手电筒躲藏到郑某云夫妇的床铺底下。约2个小时后,郑某云与张某玉各抱着一个孩子回到卧室,插上门闩就寝。
次日凌晨,郑某灿待郑某云熟睡后爬出,在其躺卧的一侧床头后方,用红布条使劲勒郑某云的脖颈数分钟后,仍恐其不死,又持手电筒击打郑某云的头部数下。
张某玉惊醒后,高声呼喊,住在楼下的郑某旺、张某珠夫妇便上楼查问。随后,郑某旺将郑某云卧室房门撞开,郑某灿乘机冲出房门,并抢走张某珠的手电筒赤脚逃走。经法医鉴定,郑某云生前系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所致窒息死亡。
2013年8月18日,郑某灿(化名谢某某)因形迹可疑被上海警方盘查时,持折叠剪刀自残咽喉部,后经DNA鉴定确定其身份,郑某灿方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及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灿为保持通奸关系而谋杀他人丈夫,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郑某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某灿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13557.6元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