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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居委会主任受贿4万 案发后退缴400万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谢颖 2015-01-21 15:44:53 字号:A- A+

    一审被判1年,缓刑2年

    (广东)东莞长安镇一名居委会主任邓叠森,在任职期间,收受包工头贿赂4万元,给予包工头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特别关照。昨日,记者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邓叠森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但蹊跷的是,在案发后,邓向侦查机关退缴了人民币400万元。

    根据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邓叠森自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居委会主任。2005年至2007年间,莫树发(另作处理)承包建设新安社区垃圾中转站等多个工程项目。为得到邓叠森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莫树发分别于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各送给邓叠森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邓叠森收受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开支。

    法庭上,邓叠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他表示,莫树发于2007年左右在新安社区承建了些工程,由于他作为社区主任有工程审批职权,为了得到他在工程结算、文书签发方面的关照,莫树发以他的父亲生病为由,向他送钱,先后2次,每次2万元,邓叠森均收下,并用于个人开销。莫树发的证言也与邓叠森的供述相印证。

    庭审中,邓叠森辩护人提出,因邓叠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缓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叠森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表示,邓叠森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邓叠森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并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邓叠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暂扣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400万元,其中4万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余下396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调查确认没问题,多余款项才能退

    余下396万元应怎么处理?有律师接受采访认为

    被控受贿4万,邓叠森为何退缴了400万元?记者了解到,东莞中院审理部分也是针对市检察院指控的4万元受贿情节。

    但记者注意到,邓叠森的到案,是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邓叠森接到电话后便主动到案,并向侦查机关退缴了人民币400万元。之后,邓叠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9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

    2014年7月16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叠森犯受贿罪,向东莞中院提起公诉。东莞中院于2014年8月22日、9月29日开审该案。

    昨日,广东里正明律师事务所陈建彬律师表示,之所以经过广州检察院,再经过东莞检察院,有可能被告本人是在广州检察院侦查中牵出被抓,根据上级检察院调配,根据案件情形,再移交本地方便审理。两次取保候审间隔时间之长,有可能是因为案情比较复杂。

    而对于此案中退缴多出的300多万,陈律师认为,剩余部分也属巨额财产不明,需进一步调查,调查没有问题后,该款项则应当予以退还。(记者 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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