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罗某恋爱期间在女友身上花费26万元,两人分手后,罗某起诉女友,要求返还这笔钱。日前,万州区法院认为是罗某的过错导致分手,一审判决女方只需返还10万元。
2013年5月,家住万州区的罗某与凌某相识,迅速进入热恋。罗某说,他们本定于2014年春节后结婚,但凌某在2014年3月12日提出分手。
罗某说,在不到1年的交往期间,他通过网银汇款2万元给凌某;2013年11月27日,他又花费24万元给凌某买了一辆宝马汽车。
罗某认为,分手后,凌某应该返还他以结婚为目的支出的26万元。随后,他把凌某起诉到万州区法院。
法庭上,凌某辩称,罗某给她买宝马车的24万元是为增进二人感情的赠与行为,网银汇款的2万元用于两人共同开支,已不复存在。她说,罗某在恋爱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她不应返还罗某赠与财物。
法院查明,罗某给了21万元给凌某作为她购买宝马车的首付款,在交车后,罗某又为凌某支付汽车消费款2万元。此外,罗某向凌某的银行卡转账3万元。2014年3月,凌某发现,罗某与前女友发生关系,于是提出分手。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恋爱期间先后给付凌某的26万元属于婚约财产,其中分次给付的3万元价值较小,应不予返还,其余为凌某购买宝马车一次性支付的23万元应予以返还。
法院还认为,罗某在与凌某恋爱期间和前女友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地阻止实现结婚条件,导致双方婚约解除,罗某有过错,返还比例应降低。法院一审判决,凌某返还罗某10万元。
赠与财产不用还
婚约财产可分割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仁政律师事务所任浩纲律师认为,婚约财产是指在男女双方相识期间,一方因谈婚论嫁的原因从对方获得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若结婚不成立,被赠方应返还。民间的彩礼属于典型的婚约财产。
任律师称,用于平常共同生活开支的财产、定亲仪式上的烟酒等小额财产,一般视为赠与,无需返还。双方约定结婚前的财产往来,不论数额大小,一般都视为赠与行为。
任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未实现结婚的情况下,婚约财产应当返还,但如果是如下几种情况,女方可分割财产,只返还部分。
一是因男方的过错造成婚约不能实现,则依照过错比例大小来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二是造成女方怀孕、严重流产等人身伤害,两人分手后,这部分损失应在返还的财产中予以扣除。
三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形成实际同居关系,婚约财产就转化为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双方共有,一旦分手,将剩余部分平均分割。(见习记者 胡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