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与某官员发生性关系后,偷偷拍下对方裸照,并在事后欲敲诈勒索40万。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胡某和朱某认为量刑过重,均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8月,胡某通过朋友认识了长沙一副处级官员章飞(化名),两人在长沙某酒店发生了性关系,胡某用手机拍下对方数张裸照。此后,胡某向章飞借钱、借车、承揽工程等均未遂,进而对其产生不满。2014年1月,胡某将她与章飞发生关系的事告诉了好友朱某。两人商量,准备利用裸照向章飞索要精神损失费40万元。胡某称敲诈得逞后分给朱某10万元。
2014年2月18日,胡某打电话到章飞办公室,以将裸照寄给单位领导相威胁,向张某索要40万元,要求其在3日内汇款。两天后,胡某将自己的银行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章飞。由于章飞没有汇款,朱某将章飞的3张裸照和1张半裸照打印出来,邮寄给章飞。章飞收到照片后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和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两人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胡某系主犯,朱某系从犯。一审判决,胡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三万元,同伙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处罚金两万元。
两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长沙中院认为,鉴于胡某系犯罪未遂,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可对其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朱某系犯罪未遂,且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可对其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