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银行存款8万余元,可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如今想取取不出来,只好起诉追讨存款。前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存钱之前还未实行账户实名制
1999年1月17日,韩先生以3岁儿子的乳名“明明”之名,在一家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万余元,存期5年。2013年12月,韩先生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而此时该行公主坟储蓄所已撤销,于是他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韩先生的律师刘连娣说,韩先生当时办理存单时,银行并未实行实名制,于是就用了个乳名。这张存单拿回家后放到了保险柜,但保险柜钥匙又丢了,直到2013年搬家时才找到钥匙。
银行称储户应举证存单所有权
截至2015年2月5日,这笔存款本息合计10万余元。不过银行代理人表示,自2000年起银行业开始实行实名制,之后只能“照章办事”,原告应对存单的所有权具有举证责任,而不在银行。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还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前日,银行代理人表示,正是这份《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由于证人因故未到庭,本案将择日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