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洪甲向攸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孩子黄乙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有利证据,而孩子母亲江芳(化名)没有证据反驳,又不愿做亲子鉴定。昨日,记者从攸县法院了解,该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解除了洪甲与洪乙的亲子关系,还要求江芳赔偿洪甲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案情
为儿子放弃了夫妻共同的门面
结果“儿子”是前妻与他人所生
今年37岁的洪甲是郴州临武县人,2009年他在长沙打工期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比他小6岁的浏阳人江芳,当年5月份两人便生活在一起并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由于江芳性格比较强势,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不过让一家人高兴的是,2013年儿子洪乙出生了。洪甲正准备给儿子办满月酒,却意外发现老婆与一名男子来往非常密切。
洪甲正跟家人商量,是否到法院起诉离婚,没想到被江芳抢先一步,她声称两人性格不合,要求协议离婚。洪甲说,离婚可以,但儿子洪乙必须留给他,为此他愿意做出经济上的让步,包括把长沙的门面给了江芳。
两人离婚后,又各自步入了新的婚姻,但原本渐渐平淡的生活,却被去年年底洪乙的住院打破了。江芳得知儿子得了肺炎,特意赶到医院看望,她发现儿子见到她不停地哭,她认为儿子被前夫虐待了,趁着前夫即其家人不在,偷偷把儿子接回了家。
得知前妻把洪乙带走了,洪甲气愤异常,他赶到江芳位于攸县的家中,要江芳归还孩子,否则他就报警,但江芳拒绝前夫的要求,为此还被警方治安拘留了7天。为此,江芳当着洪甲的面,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洪乙并非洪甲的亲生儿子。
听了江芳所说,洪甲当场惊呆了,后来去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自己确实不具备生育能力,然而妻子对他说,既然洪乙不是他亲生的,那就再生一个,现在科技那么发达,可以尝试做试管婴儿。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洪甲与妻子准备做试管婴儿,到计生部门却领不到准生证,原来洪乙在法律上仍与洪甲是父子关系,如果再生一个则违法计划生育,这让洪甲难办了。
判决
前妻拒绝做亲子鉴定,男子与儿子解除亲子关系
为了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儿子,今年年初,洪甲在妻子的陪伴下,来到攸县法院起诉,称洪乙不是他的亲生儿子,要求法院解除两人的父子关系,把洪乙判给江芳抚养,同时由于在婚姻中,前妻江芳的行为对他造成很大的伤害,要求江芳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在法庭上,洪甲提供了他自己不能生育的医学证明等证据,法院要求江芳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并要求她做亲子鉴定,证明洪甲与洪乙的亲子关系,但这两个要求均被江芳拒绝,而且她还承认了洪乙并非洪甲亲生。
攸县法院认为,江芳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而洪甲提供了有利证据,所以认定洪甲与洪乙并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据此,攸县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洪甲与洪乙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并通过双方协商,判令江芳赔偿洪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看新闻学法律
拒绝做亲子鉴定
可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株洲晚报记者 温琳 实习生 郭沁 通讯员 谭崇祥 黄谭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