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诈骗罪被关374天后检方不起诉
广州日报讯 因涉嫌诈骗罪周某被关了374天,后检方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重获自由后,周某向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未获回复。他只好向广州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花都区检察院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昨日,广州中院对此国家赔偿申请召开听证,花都区检察院未到庭参加听证。
周某今年41岁。据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唐某接到同案李某的电话后,到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一房间吃饭,其间李某伙同周某及一名老板以赌“单双”但钱不够向被害人唐某借钱,骗取被害人4.5万元。
花都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花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4年4月28日,花都区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周某被释放。至此,他失去了人身自由374天。
去年8月8日,重获自由后的周某向花都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但花都区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周某随后又在去年10月20日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请复议,但广州市检察院逾期未作决定。周某遂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他请求花都区检察院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万元、身体伤害赔偿金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