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闻晨报“向高空抛物说‘不’”系列报道刊发了第一篇《85岁老伯被高空抛下白酒瓶砸死》。今天,继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后,晨报聚焦的是,高空抛物造成的物损。
2014年7月13日,闵行一小区居民齐先生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花盆砸碎,因为找不到肇事者,他只好把可能抛出该花盆的26名业主一起告上法庭。今年4月15日,闵行区法院判决,26名被告平摊齐先生车辆被砸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
原告:
提供三样证据证明侵权事实
2014年7月13日夜,住在该小区另一栋楼的原告齐先生把小型轿车停靠于闵行区一小区14号楼下南侧的133号车位时,车辆前挡风玻璃被一芦荟花盆砸中。民警勘查现场发现该事故系楼上抛下的一盆芦荟花所致。因为没有人承认是自己扔花盆,齐先生只好自己把车送到店里修理,维修费用为1758元。
因为没人承认是肇事者,所以齐先生将可能扔花盆的14号楼2楼至14楼的业主告上法庭。为此,齐先生去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产生了130元查询费。
在法庭上,齐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公安部门接报回执单1份,证明公安部门的材料已经记载原告车辆被14号楼上面坠落花盆砸到的事实;二是上述查询单,证明被告都是业主;三是现场照片等,证明原告车辆被花盆砸到的事实。
为此,齐先生向法院请求:1、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因高空抛物砸中原告汽车前挡风玻璃造成的维修费用1758元;2、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查档费130元。
被告:
7人答辩但没提供证据
根据判决书,有7名被告答辩。一名被告书面辩称,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其余6名都否认自己扔了花盆,否认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强调无主观故意,有的从物理角度说明不可能由自己家扔出,有的则表明自己不养花草且不经常住。其中一名被告还辩称:26户人家确有可能造成这个结果,26户人家之外的其他人也有可能造成这个结果,其他门牌号的人家也可能造成这个结果,其他人员也可以进入14号楼。物业的告示上写花盆上有指纹,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是谁扔的。
然而,尽管上述被告答辩,但均未提供证据,而且均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法院:可能加害人需证明没侵权才可免责
法院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
对此,法院分析如下:一方面,结合本案事发时车辆停靠的具体位置及车辆受损的部位系前车窗挡风玻璃,受损车辆所处位置位于被告居住建筑物下方;与此同时,车辆受损现场还留有该车辆前方树上的树叶,由此可推知,肇事花盆系自被告所居住的建筑物上抛掷或坠落所致:另一方面,根据原告受损车辆上留有树叶的事实,经本院现场勘察,该树与被告居住建筑物一楼平行,结合停车位置与被告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足以排除一楼业主侵权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应由本案被告负担对原告合理损失的补偿责任。
今年4月15日,经过三次开庭,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10日内,26名被告各补偿齐先生72.61元。25元诉讼费,齐先生付4分,其余26被告每人付0.96元。
审后反应
原告:
“打官司付出不止1800元”
齐先生坦承,一开始他并没有打算起诉,但是通过物业和居委会的沟通,他发现,很多人对此都是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甚至还有人对他有误解,所以他决定较真,给那些喜欢高空抛物的人一个警醒。
因为案子比较小,所以没有请律师。齐先生还自己花钱到闵行房产交易中心将该栋楼每一户的产权登记信息打印出来,费了不少周折才备齐了材料。
“这个官司,我们不能从钱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我为打这个官司,付出的远远不止这1800多元钱。”齐先生直言,他就是想借此案给业主们提个醒:高空抛物损害他人财物,绝对不会砸了白砸!
齐先生表示,他会委托相关部门代收被告的赔偿,“过了上诉期,如果他们不给钱,我会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这个行为,会加深他们对这件事的理解”。
被告:
“这钱我肯定不会给”
对于齐先生的做法,那些被告的小区业主们怎么看?
12楼一位女士说:“哎呀,就70多元钱,只要有人上门收,我会给的。我们耗不起这个时间。”该女士补充说,她家里从来就没有养过花花草草。既然法院这么判,肯定是有法可依的,她只好接受。
10楼一位女士说,她对这个判决很不满意:“这个钱我肯定不会给的!我要是给了这个钱,人家会觉得这坏事真是我干的!我家没有花盆,阳台都是封着的,我们哪里有花盆扔?从哪里扔下去?”
一位不愿意说自己家住几楼的先生说,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他去过法庭,也向法院提供了自证清白的辩解,但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不过这位先生表示,他支持这个诉讼:“花盆肯定是这栋楼的人抛下去,这个人始终不站出来,他的内心就会始终受到折磨,让他自责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