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届半百的高女士斥近18万元至美容医院接受脸部整形美容。孰料非但未达求美目的,反倒有了“被毁容”的感觉。尽管事后美容医院为其免费作了后续治疗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高女士仍以美容医院的服务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医院“退一赔三”,并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日前,上海闸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钱整容效果不理想
将美容医院告上法庭
2013年11月2日,高女士慕名来到上海市某家知名美容医院接受脸部整形美容,由美容医院安排该院的整形专家刘医师为高女士注射“爱贝芙”进行脸部整形美容,并提供其他配套辅助治疗。在美容医院为高女士注射前,双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对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历经一个半月的疗程结束后,高女士共支付美容医院各项费用计178800元。
然而事与愿违,经过整容后的高女士怎么看也觉得自己的容貌还不如从前,求美的愿望落了空不说,所付出的近18万元也打了水漂。于是,盛怒之下的高女士便与美容医院进行交涉。美容医院又在两个多月内免费为高女士治疗十多次,并且赠送了名牌钱包和金条作为补偿。但高女士仍觉效果不甚理想,遂将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诉请判令美容医院退还服务费178800元、赔偿536400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公证费6000元。
声称医院欺诈
未获法院支持
庭审中,高女士称,经其事后查证,相关资料显示“爱贝芙”系荷兰的一家企业,独有生产仅限于“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医生资格的人员,经生产厂家或其委托/指定机构的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后,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然而据了解,美容医院并非是该产品的授权医院,为其手术的刘医师也并非是该产品的授权医师。故美容医院向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是不适格的,且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美容医院则当庭反驳称,就本案请求权而言,高女士应提起医疗损害纠纷,而不是服务合同纠纷。高女士并非消费者,己方亦有别于商家,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己方在为高女士诊治的过程中,从未向其谎称过该院及刘医师是“爱贝芙”指定的医院和医师,但医师是真实的,故不存在己方作虚假宣传和刻意隐瞒实情的事实,并不构成欺诈;至于高女士称美容医院未能实现其求美的目的,因美容不同于疾病治疗,美容仅是起到改善的作用,效果也会因人而异,且己方也从未承诺一定达到某种效果,并已酌情对高女士作了补偿,故不同意高女士的诉请。
就在案件审理期间,美容医院于2014年8月获得“爱贝芙授权医院”,该院刘医师亦获得“爱贝芙注射医师资格”。而高女士则坚持以服务合同作为该案的请求权基础。
法院认为,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构成民事欺诈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并为意思表示等构成要件。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被告根据原告就诊检查情况以及原告的整形需求,为原告提供的注射美容整形服务符合双方间的约定;被告及其医师在为原告提供服务时虽未获授权,但该规定不属国家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及其医师现已获相关授权;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注射美容服务对原告构成损害。故认为原告之诉请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遂判决对原告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