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牵涉房产的离婚案,根据最高法解释,法官组织离婚双方对诉争房产公开竞价,出价高者获得房产,并补给对方房产分割款。
霍邱县周集镇小张与妻子小方2009年结婚,2013年二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建3间平房。 2015年10月,小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开庭时,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归属均无异议,但对如何处分共有房屋持不同意见。小方表示,她离婚后无房居住,要求三间房产均归其所有,小张则认为房屋建在他家祖上的宅基地上,不应判给女方,双方为此相持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时,可竞价取得。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对房产竞价,小方认为房屋价值10万元,而小张则认为房屋价值15万元。鉴于小张出价高,法院一审将房产判归小张所有,小张支付给小方房屋分割款7.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