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琳)去年12月底,顺义区居民刘某在某饭店举办酒席。参加酒席的张某在喝酒后,驾车返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身亡。经鉴定,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七成责任。死者张某家属认为,刘某和与张某同桌的宾客6人,放任张某喝酒并独自驾车离开,故向7人索赔各类损失共计14万元。酒席组织者刘某表示,自己已经告知开车前来者禁止喝酒,且酒席期间,无人对张某劝酒。
死者张某的家属代理人称,死者家属之前已经起诉了车祸另一方,以及保险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死者家属认为,7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张某酒后驾车承担部分责任,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7名被告中,两人同意赔偿,但认为14万的数额过高,3人称听从法院判决,另2人称自己不承担责任。
7名被告中的酒席组织者刘某称,他邀请亲朋好友一起喝酒吃饭,一共摆了六桌,每桌两瓶白酒,其他六名被告与张某组成一桌。刘某辩称,其在酒桌上已经声明,开车的来客不允许喝酒,且他与张某并未在一桌吃饭。
原告代理人称,刘某本人是活动的组织者,对所有的参与人应该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刘某放任张某喝酒,放任张某驾车离开。其余6被告作为共同的饮酒人,导致了附随的义务,在张某正常的情况下,应该劝阻,在其喝醉的情况下应该有安全保障义务,将其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者送到家人处,不应该让其自行驾车离开,其余6被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还认为,与张某一桌喝酒的宾客,即使没有饮酒,也是共同的参与人,况且张某当时在醉酒、意识状态不清的情况下,其他人也应该将其护送回家。
顺义区法院正在对此案审理中,目前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