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分手后,户县一对“夫妻”因一张同居期间的“欠条”闹上法庭,女方要求男方归还欠条中约定的11万欠款。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女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7年7月起,徐某与女子程某同居,后生育一女。期间,两人经常吵架,为缓解矛盾,徐某给程某出具一张11万元欠条。2011年12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程某离开了家。分手后,程某持徐某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徐某坚称这11万元是女方以出走为要挟,他被迫打的“感情欠条”,并提供了证人。户县法院认为,出具欠条时,双方仍在同居,此时互相用钱、拿钱出具欠条不合常理,且证人证言能证明徐某打欠条系程某索要的,故认定欠条为无效合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后,程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