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年轻女子李某租住一间平房,住了两个月之后才发现,房东在屋内安装摄像头。李某认为,自己在房东的监视下无任何隐私可言,遂将房东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近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东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李某,今年24岁。今年7月,李某看中了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一处房屋,遂与房东王某协商,约定以每月450元的价格承租王某提供的平房1间。入住后,李某并未察觉房屋存在任何异常。
今年9月中旬,李某在检查房屋内网线时,看到房顶东北角有一个被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物体。李某打开后,发现是一个监控探头。想到自己的生活起居遭到偷窥监视,李某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控制了安装探头的房东王某,并收缴了监控探头和内存卡。
警方认定,王某于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9月中旬期间,利用出租屋内安装的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中旬,李某即以隐私权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赔礼道歉、删除全部偷窥视频资料,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出租屋原系自己居住,安装探头是为了防盗,并非为了偷窥,亦非有心。王某当庭口头向李某赔礼道歉。关于视频问题,王某称派出所已经收缴了探头和内存卡,自己手中并无其他视频。至于赔偿问题,王某称自己已受到公安部门的拘留处罚,而且此次事件对自己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坚决不同意赔偿。
对此,李某称,房屋所在院落内已经安装了监控探头,如果仅仅是防盗,显然没有在房屋内安装探头的必要,“自己承租的虽然只有一间平房,但房屋内有独立的浴室和卫生间,浴室和卫生间的隔断使用的是透明玻璃。”李某认为,王某的偷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官调解,王某拒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利用在出租屋内安装的摄像头对李某的日常生活起居进行了长达近1个月的偷窥,严重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亦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李某要求王某删除偷窥视频资料,但公安部门已收缴了监控探头和内存卡,李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持有其他视频资料,故法院未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支持李某的主张,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