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货轮沉没后,打捞公司接受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派遣打捞船到事发海域搜寻和打捞落海的集装箱。虽然打捞出的3只集装箱价值40余万元,但产生的打捞费用高达244万元。昨天,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象山县兴业航运有限公司向上海金工打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元救助费用。
2013年12月27日,象山县兴业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兴泰5”轮,在东海海域倾覆沉没。上海金工打捞有限公司接到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派遣“金工2号”轮前往事故水域搜寻和打捞漂浮集装箱。至2013年12月30日,“金工2号”轮打捞起涉案事故集装箱3只。
打捞公司认为,航运公司应承担执行搜寻和抢险工作所产生的费用244万元。航运公司则提出,救助结束后,打捞公司已从被救货主方获得救助费用17万元。打捞公司救助的对象是集装箱及货物,并非自己的船舶。根据国际海难救助公约中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打捞公司无权再主张救助费用。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打捞公司作为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主张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的对象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根据国际公约,打捞公司对3个集装箱以外的集装箱进行搜寻所付出的成本,无法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