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服从管理!” 图/李法明
劳动关系,兼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动者则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基于管理者的身份,“任性”对员工施以各种管理和处罚呢?下面法官就结合具体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打人?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员工不服从管理遭遇扇耳光
一家生产企业的员工小张因产品质量问题与该厂部长李某发生口角,李某认为小张不服从上级管理,打了小张一个耳光,导致小张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此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小张则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款项。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小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000余元。
【法官解析】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亦不能基于管理地位而对劳动者施以伤害行为。本案例中,该厂部长李某因工作原因打员工小张耳光造成其轻伤,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了刑律。因此,李某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小张的医药费等损失。
体罚?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员工业绩不佳被罚100个深蹲
一家销售公司明文规定,每周销售业绩排名倒数的员工,要接受处罚,即在全体员工面前完成深蹲100个。小林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面临处罚。小林向领导表示自己近期正在备孕,能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领导称公司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接受处罚那就走人。小林只得接受处罚。然而,还没有做完100个深蹲,小林就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经过治疗,小林保住了腹中胎儿,但她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等款项。
后公司与小林达成和解,向她支付了调解款20000元并发文取消了“深蹲”处罚。
【法官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58条、第61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本案例中,结合具体的事件经过,销售公司要求业绩落后的员工完成深蹲,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员工的“体罚”。另外,考虑到具体案件情况,销售公司的行为也有违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作出的特殊保护,侵害了女职工权益。幸而,销售公司在事后能够积极主动与小林协商解决纠纷,取消了相关处罚规定并及时改进了管理方法。
侮辱?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新人要跪爬、背乌龟壳、喝马桶水
一家房地产公司对新入职销售人员组织培训。培训老师表示,为了使新入职员工更好地迎接销售工作的挑战,更加敢于“豁出去”和“不要脸”,因此,新员工都必须完成以下“挑战项目”中的一项,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挑战项目有:在写字楼下广场跪爬三圈,在公交车站背乌龟壳朗读自我介绍,喝马桶水一杯……
新入职员工小王认为挑战项目有辱人格,未能完成挑战。该公司以小王没有完成入职培训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小王就此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经过双方协商,房地产公司向小王支付了一次性调解款。
【法官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所设置的考核“挑战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序良俗,亦在一定程度上涉嫌对于他人人格权的侵犯。有鉴于此,房地产公司要求新入职员工必须完成“挑战项目”存有不当,其公司以小王未通过“挑战项目”为由认定小王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亦有违法律规定。
“这是为了让你们能‘豁出去’”
任性?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为统一形象要求员工剃光头
一家餐饮公司,在新任经理接手理事务后出台了一项新规定,称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统一企业形象,所有餐厅服务人员,无论男女,必须剃光头;并规定一周内剃光头的奖励1万元,不剃光头的罚款1万元。
小孙等几名餐厅女服务员当即表示拒绝剃光头、也不同意向公司交纳罚款。经理认为小孙几人不服从管理,口头与她们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小孙几人“离职”。
小孙几人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过审理,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采信了小孙几人的主张,以“光头”制度未经协商,公司以小孙几人拒绝剃光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餐饮公司向小孙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合同法》第4条另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订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本案例中,餐饮公司未经与员工协商,在员工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即强制性要求员工一律剃光头,餐饮公司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故餐饮公司以小孙几人拒绝剃光头、拒绝缴纳罚款为由与小孙几人解除劳动关系有违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提 示——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新鲜“管理”手段屡屡见诸报端并引起热议,比如赤膊环城跑、比如内裤外穿游街,再比如大喊“我是死猪我怕谁”。
对诸多鲜见的管理措施,叫好者有之、批判者亦有知,有人说这是企业管理手段的创新,也有人说这是招揽生意的噱头。然而,“创新”也好,“尝试”也罢,判断和衡量管理手段是否合法的标尺永远都是明确且清晰的,还请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牢记:
其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其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予公示、告知。在内容方面,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层出不穷的“奇葩”处罚
未完成业绩当众跪地读书
2011年5月,杭州一家企业咨询培训公司让没有完成预定业绩目标的员工自我惩罚。自我惩罚的内容包括:跪爬公司3圈;喝马桶水一杯;不带一分钱去城站火车站过一夜;200个俯卧撑……有两名员工的惩罚内容写得很明确:在文三数码大厦楼下跪读羊皮卷1小时。
还有7个人,因没有完成月初制定的个人月目标,跪在公司楼下也是人流量最大的地方,读“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这本书。
罚迟到员工爬楼
2012年年底,成都一家公司推出新规,迟到不罚款,改为罚爬楼梯。因为该公司在19楼,所以迟到了就要爬19层楼。
有员工表示,15分钟内爬到公司所在的19楼,然后在前台消去迟到记录。迟到员工虽然累得气喘吁吁,但对公司的这项规定,员工们还是比较支持。爬楼之后,公司会在茶水间准备巧克力、糕点等零食,还有各种饮料,为大家补充体力。
未完成目标穿红内裤游街
2013年6月1日中午,四川泸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20余名员工在泸州城北南光路上奔跑,他们中的男生装扮得像超人一样,将红色内裤套在长裤外面;女生则全部身穿吊带装。有的人背上还贴着字条,上面写着“我没有完成自己给自己定的目标任务,自愿接受惩罚”……
不让员工喝水上厕
大连一家公司因为担心员工经常借着喝水、上厕所时间出去打电话、聊天等,竟然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规章制度:不准员工在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
谢某于2015年2月初入职大连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订单的接收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9月初,该公司公布了最新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员工工作期间不准喝水、上厕所。谢某和几位同事提出异议,公司负责人说,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就离开单位。谢某等人当即决定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喝水、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该公司的规定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最后,经过仲裁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该商贸公司向谢某等3人支付了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上班嗑瓜子被罚吃10斤
2009年年底的一天,重庆高新区石桥铺一家建材私企的3名女员工在上班时间吃瓜子聊天,被提前回来的老板撞见。老板一怒之下,喊人称来10斤瓜子,罚3位女职员在办公室吃完10斤瓜子才准走。
事发当日是周末,小刘和另外两个女同事小周、小陈在单位加班。上午10点30分,老板出门办事,临走前嘱咐:“不要在办公室吃零食。”老板走后,闲来无聊的小刘到附近小卖部,买回两包瓜子,邀两位同事一起跷起二郎腿吃瓜子。当老板回来看到她们在磕瓜子后,电话命令另一员工马上买10斤瓜子到公司,要求3人必须吃完10斤瓜子再下班。怕3位女职员做手脚,他还指派了人监督。 3人从当天中午12点开始吃,3小时只吃掉3斤瓜子,但已经支撑不住,老板这才让她们可以不吃了。 (张伟杰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