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阮占江 法制网 通讯员 周 艳 杨莹洁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全国首例贩卖制造毒品芬太尼案的办理详情。据了解,这是湘潭市近年来查获的最大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案件。
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购进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工具,在其他化工用品店多次购买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用于制毒的化学品和工具,利用其租住的房屋和车库,采用化学方法加工、制造新型毒品芬太尼。
2015年年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被告人姚晓东、钟岳云、曹广林等团伙贩卖、制造毒品案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岳云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广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以贩养吸 欲成毒贩中的“人上人”
1994年,还是未成年人的姚晓东(1979年出生)因处于叛逆期,与社会上一些不劳而获的“梁上君子”走到一起。
不久,这个尚不能辨明真假善恶的未成年人因盗窃,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5年牢狱生活,并未让姚晓东醒悟,刑满释放后,他又滑进了“瘾君子”圈子。
为了解决毒瘾,他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成了上线易某(在逃)的马仔,并长期穿梭于湖南浏阳、湘潭、郴州等地贩卖毒品。在当马仔的过程中,他发现易某通过经营毒品获取了暴利,便产生了自己制毒的想法。
姚晓东未读几年书,但头脑聪明,他要让自己成为毒贩中的“人上人”。他先是与易某学习炼制冰毒,因难度太大,只好改制一种叫“芬太尼”的新型毒品,作用类似于海洛因。
在一次公安缉毒时,易某闻风而逃。两人散伙后,作为漏网之鱼的姚晓东于2013年4月,从浏阳跑到湘潭岳塘区易家湾某小区101大院租了一套房子,开始了对芬太尼毒品的炼制。
炼制毒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原材料、炼制工具和炼制技术。然而,这些都难不住有过炼毒经历的姚晓东。尽管一些化学原料如丙酮等是管制品,不能轻易得到,但对姚晓东来说都不成问题。
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姚晓东通过互联网购进了易制毒化学品和若干制毒工具。
制造毒品芬太尼需要底粉,姚晓东即要其再婚妻子吴某帮他购买。
从多种渠道购进原材料和制毒工具后,姚晓东便用跟易某学来的方法和程序开始炼制毒品。
事情败露 惊弓之鸟终成“网中客”
2013年11月,姚晓东用繁杂的程序炼制出毒品芬太尼成品后,存放在一微型保险柜内,再把保险柜装入一旅行箱存放在好友杨明家中,让杨为他保管。2014年2月,姚又将制毒工具和未用完的原材料打包藏匿至韶山市如意镇其前女友谭某家的杂物内。
2014年5月5日,姚晓东意识到自己可能是被警方盯上了。当晚10点多,姚晓东通知杨明立即将其存放的物品销毁,并让儿子姚某(未满16岁)到杨明家一起帮忙。
由于家中有人不方便,杨明表示不同意,随后杨明带着姚某按姚晓东的吩咐,到霞光西路的某酒店开了一间房实施毒品销毁。由于毒品难以销毁,杨明便叫姚某给姚晓东打电话告知实情,姚晓东得知后带着锤子赶到洒店,用锤子敲碎等方法销毁了部分毒品。最终,因为声音太大怕把服务员招来而放弃了继续销毁毒品念头。
姚晓东不得已与杨商量,要求将剩余的毒品转移至杨明的旧宅继续窝藏。
之后,2014年5月6日,姚晓东驾车赶到前女友谭某家,将藏匿于谭某家的制毒物品和工具转移至工贸化工经营部何某店内,并要求何某帮其销毁。
5月7日,已成惊弓之鸟的姚晓东还想彻底销毁其他制毒物件,没想到被公安民警擒获,并在杨明的老宅其母亲住处查获毒品芬太尼2699克。
随着姚晓东的落网,姚的下线曹广林、钟岳云、赵艳芳等一干人员相继被擒。
故作镇静 沉默不语妄图逃避罪责
一般来说,涉嫌贩毒人员绝非智商平平的泛泛之辈,他们在“江湖”打拼中,都具备一定的隐蔽能力、组织毒源能力、制毒和识别毒品的能力、反侦查能力和控制下线的能力,否则,充其量只是一个马仔而已。
姚晓东虽然只有初中文化,可凭他的小聪明,再加上跟上线易某学到的“功夫”,掌握了一些制毒的“基本功”和逃避侦查的本事,在“毒圈”也形成了一些小气候,下线都称他为“东哥”。
审讯室内,隔着铁窗的姚晓东面对办案民警不屑一顾。不知道的还以为他在摆谱,其实他是自作聪明,总以为自己制毒贩毒只有上线易某和单线交易的郭自力(赵艳芳丈夫)知晓,其他人员不清楚情况。何况易某在逃,郭自力已死,即使公安机关查获了毒品和一些制毒工具,只要咬定制毒是为了自己吸食,就无法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制毒贩毒更加无从谈起。所以,他面对审讯镇静、沉默不语,自始至终与办案民警抗衡,就连其下线打给他的毒资凭证也否认,自称是他人还的借款。
尽管姚晓东在审讯中没有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但根据侦查机关近半年的侦查结果、对姚晓东下线人员审讯结果的印证、逐人对姚晓东的辨认等,大量事实证据共同证实,姚晓东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购进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制毒工具及其他化工原料,利用其位于101大院的租住房采取化学方法加工毒品芬太尼3548余克的制造毒品的不法事实。
同时,警方还证实了姚晓东将3548余克芬太尼毒品中的2699克交由杨明窝藏,并另将830克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贩卖给曹广林、钟岳云,将19.3577克于2014年1月至5月贩卖给赵艳芳的贩卖毒品不法事实。
随着姚晓东等一干人员制毒窝点的捣毁和贩毒团伙的覆灭,办案人员查清了曹广林、钟岳云贩卖芬太尼毒品830克,赵艳芳贩卖芬太尼毒品19.3577克的事实,也查清了杨明窝藏、转移毒品的事实。
抽丝剥茧 检方有理有节揭露犯罪
此案是我国首例下判的制造、贩卖新型毒品芬太尼犯罪案件。鉴于该案毒贩犯罪手段诡秘、反侦查能力强,侦查破案受局限,导致案件有罪指控的直接证据少,给快速起诉造成一定困难。
为此,湘潭市检察院公诉一科在审查案卷后,两次将案卷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也穷尽所有办法按退补要求一一补侦。
如根据检察机关要求对芬太尼做含量鉴定的意见,公安机关将2699克芬太尼取样送公安部进行含量鉴定。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上述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所含芬太尼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目录中的芬太尼为同一物质,应当认定为毒品。送检样本中芬太尼含量为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在相关折算表中,1克芬太尼折算40克海洛因。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姚晓东、曹广林、钟岳云、赵艳芳、杨明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窝藏转移毒品一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审判席两侧,公诉人队伍与辩护人已形成无硝烟战争阵营的对垒,并拉开了正义与邪恶较量的架势。
历经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5名被告人中有4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认罪,姚晓东供述只是制造毒品并没有贩卖毒品,曹广林否认与姚晓东有毒品交易债务,赵艳芳否认其毒品来源是姚晓东,杨明声称帮姚晓东窝藏转移的物品不知是毒品等,5名辩护人也就定罪证据提出各种质疑。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利用合法证据链,系列组合具有证明力的单个证据,形成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客观地用证据和事实说话,利用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揭穿和驳斥了姚晓东等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谎言,有理有节地揭露了犯罪,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制图/李晓军